洪涛当然不想还债,也不认为祖宗做的事情就一定正确,所以有碍国家发展的政策就必须改。谁敢再用朱元璋的话当借口,那谁就可以去矿山里挖石头了。
即便因此把国家拆散、把自己玩死,也必须去做,这就是当皇帝不可推卸的责任,不能因为怕而不干,也不能因为麻烦而退缩。
事实上真不怕死的人挺多,但真不怕抄家苦役的人却没几个。当景阳皇帝宣布要重修《大明律》时,朝堂上的反对之声能把瓦片震下来,有几位翰林院和六科言官甚至上疏大骂皇帝不忠不孝。
可当这几个人被锦衣卫抄了家,全族送到滦州挖矿永不赦免时,除了十几位上疏请辞的真男人之外,再也没人敢在这件事上瞎BB了。
“朕好好讲道理你们不听,反而出口成脏,哪儿还有一丝一毫圣人教化的样子!既然不想讲理,那朕就不讲了。
今后凡上疏请辞者,要一并呈送财产明细,将为官多年来的所有收入写清楚,并全文刊登在报纸之上。有举报不实者,待锦衣卫与东厂核实后以抄没家产一成奖励。
这条肯定会出现在修订后的《大明律》中,你们到底是君子还是小人就让世人来评价吧。如果百姓都喜欢手脚不干净的官员,那朕就跟着你们一起挖大明江山的墙角,以便百年之后也赢得个明君的称号,被世人称赞。”
随后洪涛就在大朝会上当着满朝文武,用赤果果的威胁考验了下每个人的品质。结果很令人沮丧,十四位请辞的官员全部上疏请罪,声称要鞠躬尽瘁,为朝廷耗尽最后一丝气血,死也要死在工作岗位上。
为修订《大明律》铺平了道路,洪涛就回归了皇帝的位置,把具体工作交给了大明的最高司法机关,刑部和大理寺。由他们先完成修订的初步工作,把互相冲突或功能重叠的律、例剔除干净,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减。
这一步相对要容易的多,只用了一旬时间就基本完成了,律、例剩下七百多条。但接下来的增减环节却异常艰难,以至于杨涟和高攀龙也束手束脚,墨迹了两旬时间,进度基本为零。
前天看完了刑部和大理寺修订进度的汇报,今天就把两位主官宣进宫当面奏对,既是压力也是表态。以此告诉朝臣们,拖是没用的,同时也要给经办者打個样儿,让他们有所依据。
“朕抽时间简单翻了翻,有一条不甚理解。刑律-诉讼中开篇就是越讼,凡军民词讼、皆须自下而上陈告。若越本管官司、辄赴上司称诉者、笞五十。”
既然要讨论法律问题,洪涛就不能空口白牙的光说虚的。有道是临阵磨枪不快也光,在处理军制改革、服兵役、训练新军、严密关注北方各部动向的间隙,抽空翻了翻刑律卷,这不问题就来了。
所谓越讼,就是越级上告。比如你在当地县衙打官司输了,但又不服气,于是跑到县的上级部门继续申诉,就是越级上告。
古代朝廷对这类现象的态度不太一样,比如唐朝就明令禁止越讼,而北宋后期和南宋是允许越讼的。到了明朝又有所变化,原则上允许越讼,但实际上却设立了一个很高的台阶,让大部分民众不敢越讼。
凡是越讼者,不问冤情真假,先笞刑五十下。笞刑古已有之,是五刑之一。明代的笞刑承唐制,分为笞、杖和讯杖三种,皆为一头大一头小,长三尺五寸,直径不同的荆条或木板。
笞最细最轻,大头直径二分七厘,小头一分七厘,由紫荆条做成。换算下来,一分等于32毫米,一厘等于毫米),大约就是和铅笔差不多粗细,一米二长的样子。
后世里有个国家依旧保留了这种刑法,新加坡,称之为鞭刑。好像几鞭子下去,人就受不住了,必须有医护人员在场随时准备急救。
洪涛没挨过紫荆条抽,但被差不多粗的柳树枝打过后背。只一下,态度就从桀骜不驯瞬间切换到俯首帖耳了,持续时间至少三四天,后背上肿起来一条比树枝还粗的肉龙。
这还是小学六年级的孩子抽的,如果换做成年人,抡圆了抽屁股五十下,洪涛觉得诉讼标的低于100万,这官司还是别打了。啥冤不冤的,忍了吧。否则屁股被打烂,再感染什么的,说不定小命就没了。
明朝人是不是比自己抗揍洪涛没刻意试验过,但有这么恐怖的惩罚摆在眼前,想必会吓退大多数越讼者。再加上旅途遥远、道路不熟之类的问题,底层百姓想告个状太不容易了。
历史上所有朝代的皇帝、官员,没一个不把为民做主、为民请命挂在嘴边上的,甚至还杜撰出来各种青天大老爷,来证明他们不是忽悠人。比如包拯,再比如海瑞,也确实让很多人信了。
但这些人的脑子里好像缺了点什么,比如逻辑。他们难道就不问问,包青天和海青天如此爱惜民众,为什么不向皇帝提议把越讼的规矩改改,更方便百姓申诉冤情呢?
有人说了,包青天、海青天独木难支……没错,靠一个人是无法和整个系统作对的。可他们到底提没提过改变越讼规则的事情呢?不用真的改变,只要有这个意图就可以。
如果提过,为啥不大书特书一番,不是更彰显他们为民做主的人设吗。如果没提过,这事儿就有点意思了。口口声声为民做主的大清官,还是个法律工作者,居然对专门拦着百姓申诉的规则不闻不问。
再进一步推理,如果他们遇到了越讼的百姓,会不会也先抽五十笞再问案情呢?这种情况大概率是有的,否则他们自己就犯法了。
而杨涟、高攀龙的理想,也是要做一名青天大老爷。现在洪涛就要问问他们,连青红皂白都不问先打告状的人五十笞刑,是不是青天大老爷的所作所为。如果不是,为何不从律法中删去,还故意留着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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